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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检察官工资改革新消息 附涨工资细明表(图)

房天下  2015-09-17 10:32

[摘要] 2015年检察官工资改革新消息,附涨工资细明表(图)。9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等,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 化、职业化建设。检察官工资改革,工资不再与级别挂钩。

公务员职务工资对照表

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本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迁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2015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总结

2006年至今,十年不涨薪让很多公务员心态逐渐发生变化。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公务员薪资多少会对 管理效率产生传导作用。在调薪问题的大讨论中, 强调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和经济增长不成正比,百姓则强调公务员零成本占据太多的社会福利。福利分房、双轨制养老、公费医疗被视为公务员的三大特殊福利,虽然根据目前的改革趋势,这三项福利正在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福利缩减并不能成为公务员涨薪的根本理由。真正能决定公务员是否应该涨薪的是保障 效率的激励性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稳定性。

从近几年基层实际情况看,似乎公务员涨薪工作落实并不如想象得那样顺利。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各基层情况不同,难以同步推行,另一方面也说明各地方 和部门对公务员涨薪引起的社会舆情争议有所顾虑。在乎老百姓的感受,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感性的顾虑不能替代薪资管理的理性制度安排。尽快开启公务员涨薪的法定程序与社会公示,这才是破解公务员涨薪困局的关键。

首先,公务员工资调整必须加快开启人大法定程序,这是缓解涨薪社会认知矛盾的基础。公务员每一分收入都来自公共财政支出,其旱涝保收的角色定位,注定公务员不应成为富人群体,所谓强调公务员高收入的说法本质上是一种认为“做官”就该处处高人一等的封建思想。这种旱涝保收的工资收入正是法定的产物,各地方需要充分发挥人大提议和决议的法定职能,杜绝出现 公务员“自己给自己涨工资”的尴尬局面。

第二,结合简政放权的转型需要,对公务员薪酬存量进行结构改革,侧重基层公务员福利提升。截至目前,没有一个国家能精准测算出公务员的行为效率对国家经济的拉动作用,相反却能够衡量寻租腐败指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权重,公务员的灰色福利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呈反比,公务员的消极行为必然会对社会正常运转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培养公务员的知足心态。目前对公务员的培训过多注重工作技能,对公务员职业的特性与公共契约精神的培养却严重不足。根据美国行为学家亚当斯提出的公平理论,个人对收入的敏感度不仅来自个人业绩贡献的 值比较,更来自于与外界相对比的比较值。公务员们习惯于用企业激励标准来衡量自身收入,造成了公务员抱怨收入低,老百姓却认为公务员待遇过高的矛盾局面。这种社会心态的失衡是导致公务员涨薪频频遇阻的重要因素。

后,在技术层面要注重平衡基层公务员收入的区域差异。虽然2006年的《公务员法》已经提出“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但该制度始终没能得以正式建立。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强调外部和内部公平性的兼顾,避免相同职位的公务员由于生活在不同消费水平地区而造成生活水平的过大差距,从而实现公务员工资的内部公平。

总之,公务员薪酬管理优化是简政放权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内容。坚持法定程序与科学调整,才能让公务员涨薪成为推动经济转型的正能量。

善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教师工资标准细则

1、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3、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4、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 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5、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6、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

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7、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 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8、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9、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10、高等 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11、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 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 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 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批准后执行。

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 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部对 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 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 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 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 、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高等 正副院(校)长的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 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 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 ,由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 )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审批;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高等 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 艰苦地区做 工作的,待遇从优。

(七)高等 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 基金的高等 ,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九)高等 、 、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 部门办的中 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 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 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 (含部属高等 )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 委员会备案。

高等专科 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 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制定。 部门所属高等专科 ,应执行当地 制定的工资标准。

(十一)高等 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统一领导。

中等专业 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等专业 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 、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 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等专业 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 人员。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

2.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 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中等专业 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等专业 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 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 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三《 、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 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执行。

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 部或 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 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批准执行。

(三)各类 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 工作的,待遇从优。

(四)教师进修 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 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

(五)中等专业 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六)中等专业 教师,未按 部规定的中等专业 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 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 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

(八)中等专业 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 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 委员会备案。

中 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 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 、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 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 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 (包括职业 、农业 、盲聋哑 、工读 。以下简称 )。

(二) (包括盲聋哑 ,弱智儿童 。以下简称 )。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 人员。 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制定。

中 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 人员。中 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 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 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 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 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 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 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厅(局)要根据 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 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 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 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 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 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究”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 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 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 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 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 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 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 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 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 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 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 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 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 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 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 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 、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 、教师进修 、技工 、普通 、职业 ,农业 、工读 、盲聋哑 、 、弱智儿童 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 从事 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 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 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 的教师或中 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 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 调入上述 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 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 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 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 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 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 委员会备案。

2015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将建立由四部分组成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一级一薪、定期升级”。下表可以查出你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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